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第三人在場表示: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無出租、無增 建。配賦一地下二層編號2號停車位。3073建號與3074建號建物打通使用,由3073建號建物進出 等語。該配賦停車位編號僅本院依第三人陳述所記載,實際坐落位置、編號,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本件標的於拍定後,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3.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3年1trial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 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 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 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 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
6.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