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有附設車位,位於地下3 樓編號447號,現場無車輛停放等等。嗣囑託分局派員會同債權人再次查訪,經函復稱:113年1 2月17日至現場訪查,房屋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 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 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 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 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2.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謄本上雖記載含停車位編號447,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 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 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為協議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 務所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106年5月31日,勘估之標的土地屬第一種住宅區,查無海砂 屋(氯離子過高)或牆面水泥剝落情況,亦非原能會公布有遭受放射性汙染(輻射屋)之虞建 築物名冊內,但仍須經專業機構檢測確定。建物外觀並無因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有明顯傾斜、 裂痕或煙燻等受損狀況,使用情形正常良好。查無相關凶宅資訊,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等等。
4.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4月21日國署住字第1140032472號函所示,該署主張對本件拍賣 標的有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倘該署無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順利行使該優先承買權,於拍 定後該署將循司法程序辦理,進一步追究民刑事責任等等。準此,本件拍定後該署或將訴請確 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本件將待此部分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