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為三房一衛一廚房之建物,陽台部分為增建,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六、1555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 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 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 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新北市板橋區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 標的物及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共9.03平方公尺),占 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
4.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