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第三人在場並表示:建物現為債務人之女婿及其配偶(及共有 人之
2.
所居住。增建部分則為第三人之弟弟無償居住使用等語。建物之5樓廁所及6樓天花板有 漏水情事。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476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注意。
5.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8月22日函文所載,有關建物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 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3年8月29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 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 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 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 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