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34地號土地位 於板橋區重慶路35巷道,為巷道,現場有建築物之部分雨遮等物、停放 汽、機車等占用,有債權人114年4月25日民事陳報
4.
狀陳報現場照片可 稽,惟實際狀況,請投標人逕至現場查看或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 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本件僅拍賣土地,本件標的拍定後依土地現況點交。
6.
2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有新北市 板橋區公所114年4月30日新北板工字第114203146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 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 定。
8.
234地號土地,依64建字第2911號建造執照卷內 建築指示圖載明為現有路(現有道路),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9月2日新 北工建字第1101619601號函、110年1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00142359號函 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 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9.
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 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 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 注意之。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