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至現場查封測量,本件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屋內有3個房 間及前後陽台,債權人代理人稱無增建,另主臥室及次臥室有漏水痕跡,次臥室並有鋼筋外露 現象。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3.
本件建物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 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 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相關單位回函資料揭示 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 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 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 減價或拍賣無效或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 此拍賣條件。
4.
本件為變價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 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