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5月3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共有人)稱房屋目前為自住, 無出租,有增建(即4890建號)。55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489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