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等情,拍定後點交。
3.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4.
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5.
另據債務人陳稱本件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債務人陳述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