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履勘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1490地號土地約位於長安街138巷3弄2號至16號建物前方之道路。
4.
1559地號土地約位於長安街138巷21號至25號建物前方之道路。
5.
1573地號土地約位於長安街138巷26號建物巷道之轉角處,現況為道路。
6.
1579地號土地部分約位於長安街138巷30號建物前方之道路;部分為30號3層 樓建物部分占用,占用使用權源不明。
7.
1475地號土地約位於長安街128巷3弄28號至3弄41號建物前方之巷道。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 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 交。
1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 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 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 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 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 在案。
13.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拍賣地號土地,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1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5.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