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6月25日至現場查封,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7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路42巷8號、743地號土地後方停機車之空地至42巷12號門口,無建築物占用;74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路42巷8號門口後方之細長空地。
3.
據鑑定報告所載,74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現況為空地作社區通行出入使用,無法單獨建築使用;7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法為道路用地,且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經法院函詢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