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中和區員山段49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327巷8號旁,其上有車棚,並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327巷10號建物部分占用。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明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本件拍賣之498地號土地部分係66中使字第2769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002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