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共有人林建宇在場開門,現場為經營薑母鴨之店面,原執行名義於民國111年間有測 量過,惟查封後至現場,一樓後側方部分做污水道工程有部分拆除,已無牆面。
3.
共有人林建宇稱,一樓部分向債權人林建宏承租使用,有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至民國115年 間。債權人林建宏稱,該棟房屋2樓、3樓部分由其自行使用,並無出租他人,另2樓、3樓僅有 一出入口可供出入,1樓之店面並無內梯可至2樓、3樓。
4.
本件4433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來函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 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 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
拍賣標的一樓有租約,拍定後不予點交,二樓、三樓由共有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應予點 交。
6.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 權。 六、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 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