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150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長安街138巷9號 至長安街138巷3弄17號建物旁之空地,現為柏油巷道使用。本件拍賣土地未經 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 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1509地號土地,查無申請建築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