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8月6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13樓(7462建號)及13樓之1(7463建號)均有增建,後 方露台屬於增建,13樓占用人曾0俊稱原有租賃契約但目前13樓為自己使用並於訊問庭時表示願 意就13樓拍賣條件訂為點交。另一在場人曾0杰稱13樓之1為其使用,曾0杰稱13樓之1露台有漏 水情形,經本院通知後並未提出租約,占用權原不明,故13樓之1部分訂為不點交。惟現實狀況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 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8.
832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