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1月18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7458建號及7459建號二戶打通,主要由7458建號進 出,7459建號也是有門,12樓及12樓之1中央通道原為露台,但現場已增建為客廳,113年4月9 日請地政機關現場測量增建。本件7458建號已回覆登記為債務人曾何霞所有,7459建號仍為受 託人何昱輝所有,目前使用者為曾何霞及曾嘉琳,均已具狀表示同意本件拍賣標的為點交。惟 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六、831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113年5月23日 拆除大隊回函表示8318建號為露台,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