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1月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出入口被前面麵攤堆積雜物,無法進入。據鄰右中藥行老闆表示:「地下層有積水,沒有鑰匙開啟」等語。305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債權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