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 員稱本件888地號土地為廣福街68巷
3.
53號建物坐落之基地,並包含四合院側邊鐵皮屋(無門 牌)、四合院前果園及25號建物旁無門牌之一層磚造建物;又四合院側邊鐵 皮屋承租人謝○芳稱其係向羅○金及羅○桂承租,租約自107年11月15日至 115年11月15日。前揭建物占有此地號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本件係 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 依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回函:888地號土地為「農業區」土地。前開資訊揭露 給應買人參考。
6.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 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本件土地無徵收公告註記、未曾接獲需用土地人擬 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資訊、未於區公所登記三七五租約。以上資 訊供應買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 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 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 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 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