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據新北市政府回函表示,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屬「板橋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3.
據地政人員指界,標的土地位於門牌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路138巷3弄37號建物轉角之道路用地。另據鑑價機關表示,標的土地位於門牌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路138巷5弄40號至62號間,呈ㄇ字形狀,現況作巷道使用。惟是否有建物占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0.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1.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