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4樓現場債務人之父親池明利在場,稱債務人居住在加蓋之5 樓,4樓由債務人之父親與家人居住,3房2廳1衛,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5樓增建,債務人之妻 在場稱債務人不在,目前由其與債務人及小孩居住,室內1房1廳1衛,因有小孩不便入室內,擇 期測量。另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警員進行現場測量,無人應門,請鎖匠 開鎖,並請地政人員就增建部分測繪(廚房及前陽台增建),將鎖回復原狀。5樓增建無人應門, 請鎖匠開鎖,警員檢視室內房間有1人在睡覺,呼喊後仍不出房門,室內1房1廳1衛,無其他影 響交易情事,請地政人員就增建部分測繪後,將鎖回復原狀。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 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 請撤拍。4樓頂加(即5樓)增建未登記建物部分點交。4樓建物非債務人占有使用不點交。
3.
本件14271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20771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 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 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本件 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報案、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相關資訊;本院已就 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 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 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