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債務人與其母在居住使用,沒增建,廚房 及浴室天花板有毀損、漏水情形,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新北市板橋區大庭段366-1地號之土地,該地號土地係71使字第1784號使用執照(70建 字第147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板橋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位於 新北市板橋區新生街87巷及88巷之路口街角,查封時有新北市板橋區新生街85號房屋占用,本 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實際情形仍請投 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