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翁明旺在場表示:
4.
1樓部分:1A-自行使用;1B-出租,租期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8年5月31日止; 2A-自行使 用;2B-出租,租期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8年5月31日止;3A-出租,租期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8 年5月31日止;3B-自行使用。
5.
2樓部分:A-出租,租期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8年5月31日止;A1-出租,租期自109年6月1 日起至118年5月31日;A2-空屋;A3-出租,租期自113年4月10日起至118年4月9日止;B1-出 租,租期110年2月28日起至118年2月27日止;B2-出租,108年5月7日起至118年5月6日止;B3-空屋;C1-出租,租期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6年1月12日止;C2-出租,租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 118年3月31日止;C3-出租,租期自104年4月1日起至118年3月31日止。
7.
2樓間私設簡易樓梯使用。本件拍定後,僅1樓房間房 號1A、2A、3B及2樓房間房號A
13.
4864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 應買人注意。 六、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1月25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 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3年2月19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5.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 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 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 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1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