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28號4樓現場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債務人居住在加蓋之5樓,4樓由債務 人之父親與家人居住,3房2廳1衛,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28號5樓(即5樓增建)現場債務人之配 偶在場稱債務人不在,該房屋由其與債務人及小孩居住,室內1間房1廳1衛。另經本院會同債權 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警員前往測量增建,無人應門,開鎖進入4樓,就4樓廚房及前陽台測量 增建,再將門鎖回復原狀。5樓增建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警員檢視室內房間有1人在睡覺, 呼喊仍不出房門,室內1房1廳1衛,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經地政人員測量後,將門鎖回復原 狀。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28號4樓為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28號 5樓增建(未登記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3.
本件14271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20771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 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 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依鑑定報告所載,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現場外觀查詢,本件標的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 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 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