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拍賣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無租約,第三人稱係由其親屬向債務人承租。民國113年2月22日現場執行時,管委會監察委員在場陳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拍賣建物,係租予蔡OO,每次支付一年租金,無車位。又據債權人代理人於現場陳稱:拍賣建物係由承租人蔡OO之親屬居住,無訂定租賃契約。
2.
依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511號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無增建,由第三人承租。
3.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公司及法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7.
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511號鑑價報告價格核定第一拍底價。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狀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