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三合院建 物(門牌:石城街石嵙巷
4.
165號),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區,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權利歸 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 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