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地號601-18為雜木林且無臨路;地 號617-7部分為雜木林,部分有建物坐落,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 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 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標別之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 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 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