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且據其表示天花板 有滲水,牆壁有水漬、壁癌之情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
7.
第trial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 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占用鄰地均非債務人所有且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又據債務人之子表示增建占用部分土地係向農田水利會承 租,就土地得否承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向相關單位洽詢。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