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案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標的物現況 為防火巷用地。另依他案(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94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標的物現況為: 部分為門牌號碼中央街153號、155號、鎮三街79巷4號等建物占用,其餘部分為 防火巷。惟拍賣標的物現況為何,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與現況 不符為由聲請減少拍賣價金或撤銷拍定。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未查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所載,本件拍賣標的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4.
桃縣建管使其字第00022號使用執照,其是否具使用上限制等情,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若該優先承買權人就281地號主張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不得拒絕應買其 餘土地。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 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 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