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一人自住,並無出租或 出借他人,僅配有一機車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
3.
,亦自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未配有汽 車車位,每月管理費均有按時繳納,管理員稱每月管理費為新台幣1,265元。經檢視屋內,屋況 良好,格局為兩房一廳一衛。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