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10日勘測時,本件建物四樓天花板疑似有漏水之痕跡,據在場之債務人陳稱本件標的已由其出租與第三人吳O宗居住使用,租約並經公證,房屋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亦無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另依當事人提出之租約,債務人與第三人之租約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至113年11月24日止,每月租金8,000元,惟此部分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予續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據債務人表示本件標的尚無非自然死亡及漏水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