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4月8日、113年12月11日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本件執行 標的關於125之12地號土地部分,上有門牌新北市金山區尖山子18之5號龍寶山 園區建物(內放置塔位)部分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木林。據管理人員表示,本 件執行標的之塔位均為個人式骨灰位,分別為:?權狀編號LB02D01054,塔位 編號東十0101,二樓,慈惠殿;?權狀編號LB02D01055,塔位編號東十0102, 二樓,慈惠殿;?權狀編號LB02D01056,塔位編號東十0103,二樓,慈惠殿; ?權狀編號201001057,塔位編號北ㄧ1807,二樓,慈惠殿;?權狀編號201001 059,塔位編號北ㄧ1907,二樓,慈惠殿;?權狀編號201001058,塔位編號北 ㄧ1908,二樓,慈惠殿;?權狀編號LB03D0060,塔位編號05區5101,三樓,慈 恩殿;?權狀編號LB03D0061,塔位編號05區5102,三樓,慈恩殿。使用情形均 為未使用、未繳管理費。另據永願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關於各塔位如 何對應不動產應有部分等事項,因該公司承接時前經營業者無交接相關資料, 故無從得知,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執行標的關於270之6地號土地部分,其上為 門牌新北市金山區員潭22之4號(萬壽山墓園管理中心)坐落之基地,其餘部分 為空地、土葬區。據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本件執行標的之塔位為 金剛舍利寶塔個人位,權狀編號為KM91193,未選位,未使用,未繳管理費,拍 定後如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拍定人須向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塔位 使用權過戶手續,並依該公司公告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上開塔位之產權複 雜,塔位編號能否對應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是否實質使用,應買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塔位)之應有部分,為一建物中分割成多數空間,約 定由特定人占用特定部分獨立使用,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 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 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 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議分管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 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及拍 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應買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機構) 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