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上有門牌關西鎮十六張287號三合 院及其左側二間286號建物,及後方一間鴿舍、286號建物廢棄平房、豬舍占 用,另有三合院由側門牌288號、287號建物(同一門牌)及後方鐵皮屋占用,其 餘部分為雜林及三合院前方空地。又依土地登記謄本顯示該地其上登記有東光 段
3.
118建號建物坐落,是否即為上開房屋等本 院不為實體判斷及測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 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0.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