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139─162地號土地現況上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林,有無水池、養殖池不明;債務人呂○卿、陳○丑在場稱128建號建物有下雨就會漏水、淹水,多處壁癌及牆壁有因地震產生之裂縫。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均無誤,拍定後建物依現況得點交,139─162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另拍定後若查得有應不點交之事由,法院亦無法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部分可能作水池、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與本件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6.
建號128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7.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8.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