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3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308地號現況為果樹及雜木林,無臨路;在場並有第三人稱建物及133建號及果樹由其居住、種植,果樹未一併鑑價拍賣。
4.
本件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所共有之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以就該標別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5.
133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具狀主張權利,應買人應注意可能僅取得物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