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之繼子及其家屬占有使用中,本院經核認占有人與 債務人為直系姻親關係,仍為債務人之家屬,核屬民法第942條所稱之占有輔助人,應與債務人同受點交之效 力所及,故本件拍定後點交之,占有人如有不服,應於拍定前檢附相關證據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六、本件拍賣建物中含有與建物附合之電梯一部,其價值已經評估並包含於列入建物之總價中。
9.
1-36地號土地為社區內之共用車道,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 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