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未在場,在場人(即共有人)稱:「2508建號出租予鄭○玉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2509建號現由伊與家人使用,未出租;二者無內梯相通」。
2.
1155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250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2508建號無權占用非屬債務人之1156地號國有地(現正由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收取使用補償金在案);2509建號無權占用非屬債務人之
4.
1156之1地號國有地,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貳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9.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