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22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本標的位於泰山區明志路三段196巷13號建物旁之防火巷,其巷有鐵門,地上有雜物,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本標的為66使字403號(65建字第1584號)之建築基地,拍定後需依照物權編施行法8之5條相關規定進行優先承買權通知,將會耗費時日,請應買人注意。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