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建號1247之建物經查由共有人即債務人之一使用,拍定後點交。
4.
1139之建物係共有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經債權人表示停車位係每年抽籤,其有無停車位之使用權,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請拍定人自行向管委員或其他管道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6.
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 然死亡等情形。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 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 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 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0.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 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 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 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1.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 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