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由第三人種植金桔、水蜜桃等作物,又本件僅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土地上作物非拍賣範圍,第三人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 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 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 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 用情形之不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