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僅拍賣土地,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
據地政人員指稱,1111地號土地為路燈定位編號(復興區)1102130前土地,部分為道路、空地;
4.
3791地號土地皆為鄰近復興區華陵村11鄰170─1號(方舟教堂)之雜草地,部分有種植果樹,上無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是投標人應將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放入投標單,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111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0.
3791地號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379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