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現為雜草地與山林地,土地未臨道 路,僅有水泥石板路可到達。本件拍賣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 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 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六、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