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本件 標的均為雜林且無路可達。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未能證 明原住民身份,本院得撤銷拍定。 六、本件248地號使用分區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之 水庫保護區,本計畫區之水庫保護區,不得興建任何建築物。1202地號使用分 區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之保護區,本計畫地區之保 護區之土地,應不得作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詳請參閱該都市計 畫書。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