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第3132地號土地未臨道路,現為斜坡、 雜林地;第3155地號土地有產業道路相通,為斜坡草地,且據債權人陳報經債 務人種植作物。本件拍賣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3,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 定之。
4.
本件第3155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 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應買無效。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應買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 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應買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應買,請 應買人注意。六、應買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 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應買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應買。
6.
應買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 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應買後債權人、債務人、應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