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之1261地號土地部分係巷道、部分有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大同路299 巷100號建物坐落,1261-1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大同路299巷82號建物坐落,1262地號土地現部分由第三人於其上種植檳榔、部分係第三人所有 建物坐落,地上物及地上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1261地號及126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 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261地號及1261-2地號土地均係住宅區。1262地號土 地係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 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 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房屋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前開房屋均未辦理建築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均係第三人即陳○○。拍定後拍定人 與前開房屋之所有人間就前開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拍賣之1261地號及1261-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之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 項,均有法定空地面積:272.49平方公尺之記載。
4.
本件係拍賣1261地號及126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 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即1261地號、1261-1地號及1262地號土地)合併承 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 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又因本件係執行原債務人陳尾發之遺產, 故債務人陳奇伯仍得以共有人之地位聲明優先承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0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