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4地號土地為門牌高雄市 梓官區梓官路475巷1弄10號房屋座落之基地,
3.
2樓前後有增建,3樓整層增建,債務人 表示目前其自住中,並稱非海砂屋、無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部分有壁癌情 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係拍賣79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43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