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胞弟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3.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 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編號2建物之第一層有2.62平方公尺使用仁愛段1150地號,第
4.
三層各有0.03平方公尺使 用仁愛段1148-1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 與本院無涉。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