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2月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751地號為空 地,現作停車位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751地號東側臨約8公 尺寬之新興街34巷,地勢平坦,地形呈長方形,現況作為停車場使用,750 地號緊鄰於751地號之東側,現況為新興街34巷之部分,已作為道路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為之。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