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打鹿埔段
4.
291地號土地相連。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均為雜樹林,無人使用。又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打鹿埔段
7.
79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樹林;80地號土地上有數座墳墓及雜樹林;
8.
81─1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樹林;82─1地號土地上有數座墳墓及雜樹林,82─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84─1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芒果樹數十株;84─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鹿南巷12號數間建物;84─
10.
292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樹林及一小部分巷道。債權人之代理人稱84─
11.
84─2地號土地上之果樹及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所種;
12.
82─1地號土地上數座墳墓係共有人長輩,其餘土地均無人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9.
84─2地號土地上有地上物及12地號土地上有農作物,建物、地上物及農作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20.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及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1.
本件除83─1地號土地外,其他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2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