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莊文瓊在場稱該屋為其與父親自住,並無出租或出借 他人,經檢視該屋格局為兩房一廳一衛一廚,現況良好。債務人莊文瓊稱管理費為2個月繳一 次,每次新台幣3,990元,迄今均有按時繳納,並配有一個平面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下三樓,編號 33號,現供其弟免費使用,其上停放白色汽車1部。另配有機車停車位,位置不固定,為每年抽 籤決定。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土地使用分區為社區中心商業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