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2月14日現場查封時,系爭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浴室旁房間有明顯之壁癌,應係樓上浴室漏水所致,浴室外洗手檯上天花板有明顯發霉,另一陽台改做廚房使用,屋內牆壁有地震裂痕,另據管理員稱,無停車位。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現況閒置,遺留些許物品,因樓上浴室有漏滲水現象,致有一間臥室整面牆有壁癌現象。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公司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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