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相鄰,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119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119地號土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5.
119地號土地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玖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